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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讨债公司介绍委托催收公司全风险要债,债权反受侵害,应当如何维权?


案件情况

2020年9月,当事人刘先生因其与穆先生的买卖合同关系,产生债权共计160000余元。经多次催款,穆先生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11月,刘先生联系到催收公司工作人员陈某,与其签订非诉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刘先生以回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劳务费,并预先支付陈某9000元作为保证金。2023年11月,因合同约定事项久无音讯,刘先生联系到我所李钦含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思路

接收刘先生委托后,李律师首先联系到债务人穆先生进行取证并确定以下事实:1.陈某通过提供刘先生签署的委托手续与穆先生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将债权确定为90000元。2.协议达成后陈某收到穆先生支付的欠款共计88000元,然该笔款项自始至终未交付于刘先生。

基于上述事实李律师迅速确定诉讼思路后诉至法院,诉称因陈某未反馈催款情况且未按照合同约定追回全部货款,与此同时私自达成和解协议并私扣货款,致使刘先生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故刘先生无需向陈某支付劳务费,请求判令陈某向刘先生退还保证金9000元和已收回的货款88000元,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1.刘先生与陈某签订的非诉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2.如陈某私自签署的和解协议是否对刘先生发生法律效力?

3.合同约定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能否主张退还?

法院判决

1.针对合同效力。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委托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反映相关事实,故对委托合同关系予以确认。

2.针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因上述证据表明刘先生曾授权陈某的授权委托书中包括代为和解、代收欠款等内容。故该和解协议应对刘先生发生法律效力。

3.针对案涉债权,微信转账支付凭证表明穆先生依照和解协议约定向陈某支付了88000元,陈某未举证证明向刘先生支付该款,故本院对刘先生要求陈某支付8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4.针对保证金部分,法院认为“该保证金未言明具体保证范围,故将该保证金理解为对合同整体履行的担保更为合理。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过,而陈某收回款项后未及时向刘先生支付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和解协议约定款项与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款项差距明显,现有证据未反映陈某与穆先生达成和解经过刘先生同意,陈某也未就此提供证据,故本院对刘先生要求陈某退还保证金9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高邮讨债公司案件总结

如今市场中存在大量游离于灰色地带的催收公司,要债团体。该部分群体缺乏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通过许诺前期不收费等方式利诱当事人,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后滥用授权,损害当事人利益。本案中,李先生不仅损失了数万元的债权,还被陈某侵占了债务人已经支付的款项。面对法律纠纷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且勿因小失大!

标题:高邮讨债公司介绍委托催收公司全风险要债,债权反受侵害,应当如何维权?
网址:https://gy.hflmwl.com/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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