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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讨债公司阐述成功调解一起涉婚约彩礼返还纠纷案,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近日,高邮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涉婚约彩礼返还纠纷案,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也传递出新时代文明婚嫁的新风尚。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在一次相亲见面活动中相识相恋,后订立了婚约。在婚约期间,原告按照习俗向被告给付了13万彩礼,还为被告购买了三金首饰,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未能如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约关系解除。于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约期间给予的彩礼及每月给被告的生活费等一系列费用,但被告拒绝返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该案由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员收到案件后,先联系赵某了解案件情况,赵某称其在外务工,可与其母亲沟通此事。调解员遂联系了赵某的母亲,其称愿意归还彩礼及黄金首饰,但要求王某一家上门来拿。调解员考虑到让王某一家上门易产生纠纷,激化矛盾,遂劝说赵某母亲,两个孩子已无法走到一起,与其纠缠不清、争吵不断,不如好聚好散,本着了事的态度解决问题,最终赵某母亲同意由调解员出面来解决问题。


在做通被告赵某工作后,调解员联系了原告王某,王某却认为在双方恋爱期间,其多次给赵某发红包、转账,约有一万元,这些钱应当返还。调解员告知王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王某给赵某在节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红包、转账等不属于彩礼,赵某可以不返还,其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在听取调解员意见后,王某同意放弃索要这笔钱。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赵某当场将85000元彩礼及黄金首饰归还,王某撤诉,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近年来,彩礼问题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涉彩礼纠纷给予了规则上的指引。


关于返还彩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当双方因彩礼返还发生纠纷时,对明确为彩礼的金钱及黄金首饰,当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争议,但对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红包是否应返还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该条规定区分了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和彩礼,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来源: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编辑:宣传教育科


标题:高邮讨债公司阐述成功调解一起涉婚约彩礼返还纠纷案,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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