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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讨债公司介绍公司欠债把股东一并起诉的情形


      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答案并不是绝对的,要根据每个案件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一、出资期限虽未届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认缴出资将加速到期,此时可请求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条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


       新《公司法》完善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加速股东出资到期,不再需要具备破产的形式要求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可执行的财产或公司在产生债务后对出资期限恶意延期这两情形,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但债权人请求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提前到期的出资额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以公司未履行金额为限。


         在起诉公司时,若发现公司已经为被执行人,而且存在多个终本的情况,客观的讲,此时公司已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及节省司法资源,法院应支持原告在起诉公司的同时,列公司股东为被告,判令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所欠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适用,从债权人的角度,可做如下归纳:


    1、股东加速到期的出资可以不入库,债权人可要求股东直接向自己清偿,具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申请执行终本后,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一种是在起诉时直接列股东为被告(此种方式适用于起诉时被告已存在多个终本案件)。


    2、若原告起诉公司时,被告公司无其他被起诉案件或不存在终本案件,此种情况下,不宜直接将股东列为被告直接追究其出资责任。


          二、出资期限已届满,但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条款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指的是出资期限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在要求出资期限届满而未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并非“连带责任”,被诉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应当出资的本息范围为限,超出这一限制股东不再负有补充赔偿责任。即充分考虑股东的独立地位,先由公司承担责任。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规定了当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清偿义务而又怠于向相应股东请求资金补足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股东请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债权人该如何举证呢?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此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只需要具有足以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即可。


    三、 基于(前股东)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前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下次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前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要求受让股东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 基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主张公司发起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五、基于股东抽逃出资主张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虽然从行为方式和性质上讲,属于两种不同的情形。但涉及到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是一致的,都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部分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股东享有先诉抗辩权,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则上述责任的承担应以确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为前提。而确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应以强制执行后法院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标准。因此,类比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股东应享有先诉抗辩权。


标题:高邮讨债公司介绍公司欠债把股东一并起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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