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讨债公司介绍君问归期未有期,还钱不知到何时。庭前调解显成效,达成和解化纠纷
“法官,老刘欠我钱十年了还没还,咋办嘛?”
“不是我不愿意给你还钱,我上有老下有小,眼下还钱确实困难…”
“法官你不要相信他,他就是个赖子!”
建筑工人赵某与刘某相识多年,八年前,双方就某工地项目达成合作,赵某出于信任借给刘某二十余万元,项目竣工验收后刘某又以做生意为由向赵某借款人民币20 000元,并承诺尽快还钱。出于对刘某的信任,两人并未约定偿还时间。八年间,赵某多次尝试联系刘某还钱,总是吃“闭门羹”,曾经的友好合作关系也因这十年的债务纠纷被磨损殆尽。
追款无果,赵某只能将刘某诉至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研究卷宗,发现本案虽然标的较大,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被告有履行意愿,但双方对履行时间、违约金数额及诉讼费用承担存在争议。本着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为打破僵局,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向被告讲明原告目前的资金运转压力,同时也向其阐明买卖交易中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不自觉履行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向原告说明被告的现实情况,刘某的小孩刚出生其妻子还在月子中,希望原告也可以换位思考,做出让步。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承诺将分期向原告给付欠款二十余万元,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用,至此案件顺利解决。
庭前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的一种法院调解工作,近年来,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持续强化案件调解工作,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审判全过程,调解结案的案件是从源头彻底化解纠纷,不易激化矛盾,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真正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深受当事人好评。下一步,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将坚定不移继续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司法理念,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实质性的化解,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借款人欠钱不还,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在还清本金的情况下,支付利息以及产生的逾期利息。借款人依旧拒绝偿还的,贷款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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