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要债公司讲述没有借条原件,拍照发来的借条能作为讨债证据吗?
他人借钱写下了借条,但只是将借条拍照发给了债权人。如果发生纠纷,借条电子照片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呢?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刘先生因其代理记账公司缺少资金,便向其大学同学张先生寻求帮助。张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2000元借款交付给了刘先生。之后,刘先生手写一张借条并进行了拍照,随即通过微信将借条的照片发送给了张先生。
照片显示,刘先生在借条上载明:他向张先生借款22000元用于公司周转,因双方不在一地,故此借条以张先生手机留存照片作为主要法律依据。同时,刘先生将自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拍照发给张先生,以此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刘先生还承诺会在2020年7月3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
然而,当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刘先生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此后,张先生多次催讨无果,遂于将刘先生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刘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24000余元。
法院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张先生借款本金22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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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原件,借条的照片也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诸如微信照片之类的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是手机截图保存后就能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还应当提供原始载体以及相关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并且要保证原始载体上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同时,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象就是案件当事人,即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否则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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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本案中,张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借条照片属于电子数据,且其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予以核对,证明了该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先生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刘先生提供借款本金22000元,刘先生以借款人身份向张先生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刘先生应按约定期限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现刘先生未按约履行,故张先生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即支付逾期利息。由于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张先生作为出借人有权要求刘先生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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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包括哪些内容?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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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电子证据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是涉及诉讼的最核心问题,结合网络实践和现行规定,以下几点应特别注意:
第一,公证证据效力最高。证据效力的核心问题是真实性,从技术角度看,网络PS、删除、复制等技术以及昵称修改等均能影响电子证据可信度。因此,对涉及案件的关键电子证据最好进行公证。
第二,平台不能提供即时通讯信息证据。对于微信、QQ、短信等即时通讯信息,一般情况下平台是不予保存的。这些即时通讯信息如果丢失,即便向平台调取,也是无法获得的。
第三,通过法院可以向平台获取的证据。包括:网民真实身份信息、登录日志、运行日志等信息;交易信息、平台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记录等信息;平台依法删除的相关信息等。以上信息,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调取,且可以不经过公证被认定为真实。
第四,网民自助电子证据必须保持完整性且获得途径必须合法。如果电子证据经过剪辑,证明力就会下降很多。通过黑客技术、木马等程序获得的电子证据,因其违反了合法性原则,一般法院不会采纳。
第五,应形成线上线下证据的证据链。特别是对电子证据而言,线下证据与线上证据相互验证,更有利于支持诉讼主张。比如,民间借贷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通话记录,就可以完成缺乏借条的借贷关系认定问题,这远比仅提供转账记录孤证有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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