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调岗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高邮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据了解,王某于2022年3月入职泌阳县某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2月,该公司通知王某需要调整其岗位,并提供了保安和保洁两个岗位可供选择,每月支付最低生活保障2000元,如不愿意干,可以辞职,财务结清工资,如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按开除处理。次日起,王某未再到该房地产公司上班。王某认为,公司没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就将其单方面调岗,调岗前申请人从事的是销售工作,每月工资15000元至20000元不等,调岗后每月工资2000元,公司以调岗方式变相逼迫申请人辞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王某提出了劳动仲裁。
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本案由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了庭前调解。调解员吴可首先通过电话沟通,了解到双方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前期证据的收集,明确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等事实。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安排王某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现场调解。王某称,自己工作态度认真,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现在公司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以非常人能接受的方式调整申请人的工作岗位,逼迫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公司辞职,以此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法人李某称,当初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王某也是自愿签署,故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眼见双方争执不下,调解员吴可首先安抚双方情绪,希望双方能以理智、冷静的态度处理纠纷,考虑到当事人情绪激动,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展开调解。
调解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根据该焦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调解员指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若用人单位为逃避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变相的、非善意的进行调岗,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此种情形虽然并非由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质是用人单位滥用其企业调岗权,迫使劳动者离职,应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2月20日起解除,公司于2025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2.5万元,王某确认放弃其他请求事项,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签订调解协议后,至此本劳动争议纠纷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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